
丞相制度起源于秦朝,秦統一六國后,仍分置左、右丞相。丞相有選用百官、執行賞罰、參與軍國大政最高決策之權,居于整個官僚機構的樞紐地位。宰相制度的確立,徹底廢除了“世卿世祿”制,鞏固了官僚制度,加強了皇權,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漢代丞相的職責是什么
三國時期廢除相國官職以后,丞相的職責,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協助皇帝治理一切軍國大事,即所謂的“掌丞天子,助理萬機。”
負責治理軍事大計或其他要務,并輔佐皇上處理國家大事。逢有機要事情皇帝召集公卿、博士共同在御前商量,避免專斷。一般政務,則由丞相決定即可施行。皇帝有事,常向丞相咨詢,丞相有時可封駁詔書,表示對皇帝命令持保留態度。
丞相具體職權是:任用官吏,或是向皇帝薦舉人才;對于地方官的有考課和黜陟、誅賞的權力;主管律、令及有關刑獄事務;地方上若有暴動等事,丞相派屬官前往鎮壓;在軍事或邊防方面也承受一定的責任;全國的計籍和各種圖籍等檔案都歸丞相府保存。西漢時御史大夫輔佐丞相,職掌大概相同,所以不少事務常由丞相、御史共同出面處置。
丞相屬官有長史二人,為丞相的助手。另有少史、征事等,分管官吏遷除、郡國事務、章奏謀議、征集租谷等事。漢武帝又置司直,專司刺舉百官不法者,從而加強了丞相的監察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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