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獲得省級、市級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人員子女報考遼寧省屬、市屬高校,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從2023年高考起,取消該項高考加分政策 。
13.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從2023年高考起,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4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4.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縣、新賓、清原、鳳城、岫巖、寬甸、北鎮、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從2023年高考起,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4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從2026年高考起,取消該項高考加分政策 。
“雙語”教學的民族中學畢業的朝鮮族和蒙古族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面向我省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從2023年高考起,取消該項高考加分政策 。
15.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16.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17.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的,按照《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18.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青年志愿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9.同時符合兩種以上加分投檔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種。
凡符合第12條、第13條、第15條(不含公安烈士子女考生)、第16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地校三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符合第14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由省招考辦根據考生所填寫報名信息和有關條件篩選考生提供給有關部門審核,經省地校三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符合第15條中的公安烈士子女考生,由公安部人事訓練局確認符合條件的考生名單。符合第17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由應急管理部有關部門確認符合條件的考生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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