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錄取規則
第十條 浙江大學根據各考區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在招生計劃人數的120%以內。
第十一條 按照浙江大學在各考區分專業或分大類招生計劃數,對考生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不設專業間分數級差;錄取實行遠程網上方式,按事先設定的規則由計算機自動投檔。
第十二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區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分投檔,但在專業(大類)錄取時以實考分為準;高考總分相同時,優先錄取加分考生。
第十三條 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對服從調劑者,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滿的大類或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或體檢結果不符合未錄滿大類(專業)錄取要求者,予以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當一個考區第一志愿考生上線人數不足時,浙江大學可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績須達到該考區浙江大學第一志愿已錄取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五條 在浙江考區,浙江大學在排定專業(大類)錄取人選時如遇同分情況,將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浙江大學在本科教學中,教學計劃要求的必修外語課程使用英語教材和英語教學,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填報志愿時應慎重。
第十七條 浙江大學在招生錄取中不設男女比例限制(國防生除外)。
第十八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錄取的考生在入學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復查發現不符合招生條件或違規的考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對保送生、自主生、文藝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和美術類專業的考生,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浙江大學當年相應各類招生簡章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二十一條 為服務和支撐國家海洋發展戰略,浙江大學在舟山設立校區,海洋科學、船舶與海洋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海洋工程與技術4個專業的學生前兩年在紫金港校區學習,后兩年在舟山校區學習。
第二十二條 國防生錄取政策
浙江大學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河北、遼寧、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四川、陜西12省招收國防生,在提前批次錄取??忌鷳獮閼獙酶咧挟厴I生,年齡在20周歲以下(截止當年8月31日),政審合格,身體條件符合軍隊院校招生體檢標準。具體按照浙江大學國防生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提前批次專業大類錄取政策
?。ㄒ唬┨崆芭握猩鷮I大類包含:應用生物科學(農學)、應用生物科學(生工食品)、海洋科學專業、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其中,“應用生物科學(農學)”包含農學、園藝、植保、茶學、應用生物科學、動物科學、動物醫學、農業資源與環境、園林9個專業,“應用生物科學(生工食品)”包含生物工程(原生物系統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2個專業。
?。ǘW生入學一年后確認主修專業,確認范圍僅限于提前批次的13個專業。學生可以輔修其他類專業或修讀雙學位。
?。ㄈ└鶕憬≌嘘P文件精神,主修專業確認到農學、園藝、植保、茶學、動物科學、動物醫學6個專業的浙江籍學生將免交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