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我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在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調檔;在實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計劃的120%以內調檔。已投檔至我校的考生,在政審、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一般不退檔。
第十七條 調檔時認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級招辦規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項目,加分或降分分值累計不得超過20分,且考生的實際高考文化成績須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區、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八條 專業錄取原則上以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為準;在實際高考文化成績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錄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對于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采用分數級差錄取規則,專級差分為2分、1分、1分、1分、1分。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醫學類、聯合培養類專業只錄取填報有該類志愿的考生。護理學專業只錄取明確填報有該專業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二十條 在調檔分數線上第一志愿報考人數少于招生計劃名額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實際高考文化成績原則上不低于該地區已投檔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其專業志愿只能錄取到前一志愿錄取后未滿額的專業。生源仍不足時,將剩余部分的招生計劃數調配到生源充足省(區、市)安排錄取。原則上不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按各省級招辦具體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招生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除外語類專業、核工程與核技術(中法合作辦學)專業以外,其他專業主要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三條 錄取時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基本依據。若新生入學后體檢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中“入學與注冊”的有關條例執行。